公司組織設立變更
公司設立變更: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優點:責任有限、適用營所稅盈虧互抵優惠。
缺點:由公司向稽徵機關申報未分配盈餘相關資料,盈餘若未分配,未分配之盈餘需加徵10%營所稅。
其它:再議 。
公司設立或變更申請流程時間表:
新設立公司應準備資料:
- 公司預查名稱及所營事業
- 工務局使用執照正反面影本
- 建築物所有權狀正反面影本
- 當年度房屋稅單影本及租賃契約書影本 (非與所有權人本人簽約,須加附同意書)
- 股東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有限公司1人、股份有限公司2人以上)
- 股東出資額分配明細
- 董事3人監察1人身份證影本、願任同意書及董事會議簽到簿(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東同意書正本(有限公司)
- 資本額存入銀行之存摺影本3頁(公司法98年4月29日修正刪除“最低資本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即無最低資本額限制)
- 英文預查名稱(出進口廠商登記)
公司變更應準備資料:
另洽
登記地點應注意之相關條件:
98/4/13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主管機關將不再掣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其亦不作為證明文件,改以書面通知營業人。惟商業實際經營業務之營業場所,應符合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等法令規定。
台北市(以下條件擇一)
建築物使用執照之使用用途與申請營業項目用途相符。
使用分區、馬路寬度及申請樓層符合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新北市(以下條件擇一)
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之十四層樓以下,其樓地板面積<500㎡之建築物,可做為辦公室使用,否則使用用途需為需為店舖或辦公室用途才能登記。
位於工業區之廠房皆可登記(工廠作業面積未達工廠管理輔導法者,可不必辦理工廠登記;但不得超過該工業區之總量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