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13/作者: 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75期 115.03.01發行 夫妻離婚時,雙方剩餘財產之分配,依民法規定,婚後取得的財產與婚前財產之孳息(例:房地出租的所得、股票受配的股利)應列入分配範圍,但自然增值如市場漲價(例:婚前持有的房地婚後的漲價部分、婚前持有的股票婚後的漲價部分),非屬孳息,且與配偶協力無關,法院裁判見解認為不應納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