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73期 114.11.01發行

  1. 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但書:「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變更,或破產管理人處理之破產事務經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時,應隨時填發免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同法第92條第1項但書:「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變更,或破產管理人處理之破產事務經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之規定,並不包括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因此,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年度中發生前開事項時,並無前開提前申報扣免繳憑單之適用,可於次年1月底前完成申報即可;執行業務者事務所年度中辦理註銷,其事務所執行業務所得之申報,及執行業務者之該執行業務所得之綜合所得稅申報,均於次年5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前完成申報即可。
  2.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訂之解散日與會計年度結束日為同一日(例:股東會決議 12 月 31 日 結束,次年 1 月 20 日經濟部發文獲准解散),得自行擇定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申報。依此,其結算及決算期間分別均為當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清算期間則為次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16 日。其結算或決算及清算申請期間,分別為次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1 月 21 日至 3 月 6 日及 3 月 16 日至 4 月 14 日。 惟,此涉 ARE 及扣繳憑單之申報仍存有疑義,而應避免以年度結算日為解散日。解散日應選擇訂在每 年 4 月至 11 月間為宜。
  3. 為落實憲法法庭判決,財政部訂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此原則適用於113年10月28日已發生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繼承案件。 重點是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即「擬制遺產」)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並可主張減除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減少稅負。此類案件,配偶、全體繼承人會分別收到配偶稅單及全體繼承人稅單。配偶稅單的遺產稅金額是按擬制遺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
  4. 透過夫妻贈與將土地贈與登記給配偶,因為夫妻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贈與之一方於二年內死亡,該不動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繳納遺產稅。是類案件經取得並保存遺產稅繳清證明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時,受贈之一方於出售該不動產時,可以配偶死亡日之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價值計算土地增值稅,而非以死亡配偶原始取得日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提請注意以免增加稅負。
  5. 「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網紅自平台取得分潤收入,形成「網紅、平台、廣告主、觀眾」四方交易關係。此類交易認定為新興網路交易型態,課稅原則如下:①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提供的表演勞務不屬專業性勞務或受僱勞務,應課徵營業稅。②平台自廣告或觀眾取得的收入、網紅自平台取得的分潤,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③稅務判斷除依契約方(網紅與平台)外,亦須參考實際觀眾所在地。若付費或免費觀眾位於境內,相關分潤收入即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④境內部分應依稅率5%繳納營業稅(查定計算者依1%計徵);境外部分因使用地在境外,可適用零稅率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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