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74期 115.01.01發行

  1. 買方取得賣方支付之賠償款,其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代價,免徵營業稅且免開立統一發票。 因該賠償款非屬營業税課税範圍,若買方誤開立賠償款之統一發票予賣方,賣方如將前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虛報進項稅額規定,補稅及處罰。賣方並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以所得類別其他所得申報以買方為所得人之免扣繳憑單交予買方。
  2.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後,如有餘存貨物,該等餘存之貨物在原購進時所支付之營業稅,已依法申報扣扺銷項稅額。營業人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貨物之所有權即移轉與債權人,依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應以時價(即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3. 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然若其有短漏報營利所得,除個人綜所稅應補稅及處罰外,營利事業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仍應就短漏所得按當年適用稅率計算行為罰。但該獨資或合夥組織受處罰所繳納之罰鍰,可自該營利事業所得減除,減除後之金額,始屬該資本主或合夥人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之金額。
  4. 已申經核准之疫情免加息分期繳納、稅捐稽徵法第26之1條之加息分期繳納,及關稅影響免加息繳納之税捐,於繳納仍有困難時,可再以不同事由另案申請分期繳納。尤其前開應加息分期繳納之稅捐,若符合要件,可另案申請免加息之關稅影響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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