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99期 102.07.01發行

  1. 個人出售預售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收到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課稅年度。
  2. 健保法第2條規定之扣費義務人係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
  3. 健保法第31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股利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其中之「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並不包括合作社、獨資、合夥企業之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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