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05期 103.07.01發行

 

  • 以企業本身為受益人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期滿保險金未轉撥員工部分,應列為期滿年度之收入(作為抵付新購保單之保費亦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免遺漏遭補稅罰鍰 貴企業若有上開期滿保險金,應隨即將相關文件轉交本所。
  • 為正確計算兌換損益, 貴企業若有企業名下之外幣帳戶,敬請按月影印提供本所該外幣帳戶存摺影本及相關水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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