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05期 103.07.01發行 2014-07-01/0 評論/在: 大蒂稅訊配合篇 /作者: 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 以企業本身為受益人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期滿保險金未轉撥員工部分,應列為期滿年度之收入(作為抵付新購保單之保費亦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免遺漏遭補稅罰鍰 貴企業若有上開期滿保險金,應隨即將相關文件轉交本所。 為正確計算兌換損益, 貴企業若有企業名下之外幣帳戶,敬請按月影印提供本所該外幣帳戶存摺影本及相關水單。 https://www.dade.com.tw/wp-content/uploads/2017/03/29541.jpg 800 1280 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 /wp-content/uploads/2017/02/logo1-300x138.png 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2014-07-01 14:09:422017-03-06 15:51:47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05期 103.07.01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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