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42期 109.09.01發行

  1. 疫情期間(109年4至6月),貴企業若受有政府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請提供受領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及相關核准函予事務所,以利 貴企業帳務必要之處理。
  2. 個人、企業或相關團體,購置符合貨物稅條例規定之貨物(汽車),申請退還貨物稅,非屬所得性質。個人申請前開退稅,無需併綜合所得計算繳納所得稅;申請人為企業或機關團體者,應以申請退稅年度為權責年度。於購置當年度申請者,列為資產成本或該費用項目之減項;於次年度申請者,則應列為該年度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或其他收入。 貴企業若有上開貨物稅退還之申請時,請提供申請書影本,以利如期列帳,以免受罰。
  3. 事業、機關、團體給付員工依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200,自當年度申報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貴企業若有上開薪資之支出,敬請以書面提供該薪資支出之證明文件,以利租稅減免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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