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68期 114.01.01發行

  • 本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應於114年1月31日前完成申報。因前開申報期間適逢年假(1/25~1/31),貴企業相關支出憑證及繳款書等文件(薪資表、租金支出、捐贈及律師等執行業務者之收據),請提早備妥,並請併同113年11-12月份營業稅申報資料,於114年1月10日前提供本所。
  • 國內外轉投資獲配股利,依法應併入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免稅銷售額(係第一次獲配股利亦同)。貴企業若有相關收入,請務必併同113年11-12月營業稅申報資料,提供股利憑單或股利發放通知書,以憑計算不得扣抵比率,調整應補退稅金額,以免受罰。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盈虧互抵年限為10年。貴企業113年度若有虧損,且為留供未來10年內有盈餘時扣除,或前十年經會計師簽證留有尚未扣除之虧損,而本年度產生盈餘,為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除,應委由會計師辦理稅務簽證。有上開需求者,至遲請於114年2月15日前通知本所。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企業支付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等六項費用,若達扣取補充保費標準時,應於支付時依法扣取並繳納補充保費,並應於次年1月31日前,辦理上開保費明細申報。上開補充保費是否如數扣取並繳納,請貴企業自行檢視,並依限辦理明細申報。若需要本所協助代為辦理者,請洽本所專責人員。
  • 政府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後全球經濟挑戰,減輕人民負擔、穩定民生物價、調整產業體質及維持經濟動能,以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由全民共享經濟成果。自112 年2月23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施行「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貴企業若因此向金融機構貸款並獲得疫後(低碳)補貼息,為免遺漏增加稅負,請務必將銀行收款記錄或作成明細表提供本所據以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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