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號組織設立變更
行號設立變更:獨資、合夥。
優點:營利事業單位未分配盈餘不需申報,由資本主自行申報於綜合所得內,稅務處理較單純。
缺點:責任無限、不適用營所稅盈虧互抵優惠 。
其它:再議 。
行號設立或變更申請流程時間表:
新設立行號應準備資料:
行號預查名稱及所營事業
設立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免附證明文件。而證明文件如存款餘額證明書或存摺影本。
工務局使用執照正反面影本
建築物所有權狀正反面影本
當年度房屋稅單影本及租賃契約書影本
合夥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獨資1人、合夥2人以上)
合夥出資額分配明細表
行號變更應準備資料:
另洽
登記地點應注意之相關條件:
台北市(以下條件擇一)
建築物使用執照之使用用途與申請營業項目用途相符。
使用分區、馬路寬度及申請樓層符合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新北市(以下條件擇一)
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之十四層樓以下,其樓地板面積<500㎡之建築物,可做為辦公室使用,否則使用用途需為店舖或辦公室用途才能登記。
位於工業區之廠房皆可登記(工廠作業面積未達工廠管理輔導法者,可不必辦理工廠登記;但不得超過該工業區之總量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