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05期 103.07.01發行

  1. 藥局銷售免徵營業稅之處方箋藥品免納營業稅,惟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否則仍應依法繳納營業稅。
  2. 2014年5月2日起生效之進項稅額憑證扣抵期限由5年延長為10年規定,因追溯適用行政程序法修正生效而自2013年5月24日起適用。即營業人取得進項憑證溯自2008年5-6月均適用新規定,其可扣抵期限為10年。
  3. 中小企業(參考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或個人以其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讓與非上市、櫃或興櫃公司,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免計入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稅額納稅,惟應於實際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年度之收益,並扣除取得前開股票之相關成本費用申報納稅。如無法提出前開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時,得以轉讓價格百分之三十為該股票之取得成本。
  4. 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國內營業人(乙),(甲)、(乙)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甲)自境外收取之收入及(乙)自(甲)取得之收入,辦理營業稅申報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各該收入均可適用零稅率。
  5. 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自住房地」非屬特銷稅條例之特種貨物,其除應符合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非直系尊親屬)僅1戶房屋及其座落基地外,並至少應由前開中之1人於銷售日(簽訂契約日)前辦竣戶籍登記。若該屋只有父母親設籍,該屋則仍屬該條例之特種貨物,應繳納特銷稅。
  6. 繼承或受贈財產出售,以其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價值為取得成本,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7. 利用境外公司(OBU帳戶)漏報外銷收入等,除補稅受罰外恐涉及刑責,敬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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