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06期 103.09.01發行
- 兼職所得無須扣取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之門檻,自103年9月1日起,與基本工資同步調整;原單次未達5,000元之免扣取門檻,調整為目前基本工資金額19,273元。
- 自104年1月1日起,涉及個人綜合所得稅、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自104年度施行,於105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適用。主要重大修正內容如下:
一、修正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為「部分」設算扣抵制 (一)自104年1月1日起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獲配的股利可扣抵稅額、或抵繳應扣繳稅額之可扣抵稅額均由原來的100%改為50%。境內法人股東投資於境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之可扣抵稅額仍維持現制,即全額設算扣抵,無部分設算扣抵之適用。至於ICA帳戶之減除,則仍維持現制應100%減除。 (二)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應繳納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再以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上開繳納半數稅額後之餘額,為該企業主之營利所得,計算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該繳半數之稅額,無扣抵之適用);使用收據的小規模之獨資、合夥,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
二、將現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五級調整為六級,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 分,適用45%稅率規定。
三、納稅義務人個人標準扣除額由7.9萬元提高至9萬元、有配偶者由15.8萬元提高至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分別由10.8萬元提高至12.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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