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07期 103.11.01發行

  1. 承租人倒閉行蹤不明,可由出租人代承租人補行填報扣繳憑單及其申報書,並在印信欄簽名蓋章、註明原因辦理申報後,由出租人據以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2. 保單變更要保人屬變更前要保人之財產移轉,應就該保單移轉價值,由變更前要保人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繳交贈與稅,否則將遭補稅處罰。
  3.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須證明買受人當時確實係以自有資金支付價款,否則應以贈與論,繳交贈與稅。
  4.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政治捐贈,應符合下列要件、取據合法捐款收據,且全年捐贈總額在綜合所得總額20%範圍內,可於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作為列舉扣除額項目。
    (1)對政黨(政治團體)捐贈 a.該受贈政黨(政治團體)所推薦之候選人在該年度(或上次)立法委員得票率達2%者。 b.本次政治捐贈符合上開條件之政黨(政治團體)有國民黨、民進黨、台灣團結聯盟 及親民黨。
    (2)擬參選人捐贈 a.受捐贈者依法登記為候選人。 b.捐贈時間自現任縣、市長、議員任期屆滿前8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前一日止, 即本次捐贈時間為103年4月25日至103年11月28日止。 c.對同一參選人每人不得超過10萬,每一申報戶不得超過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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