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08期 104.01.01發行

  1. 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後,經稽徵機關查得短漏報遺產,若尚處於法定申報或經核准延期申報之期限內,則提出之補報部分只需補稅不處罰。提醒納稅義務人在期限內儘早提出申報。
  2. 居住者與非居住者在境內居住之天數,其中入出境之各該日,只能以一天計。
  3. 營利事業名下不動產如遭法院拍賣,必須依規定計算損益,併入當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
  4. 個人買進不動產,除應保留買進之原始合約、支付價金之證明文件外,如再施行裝修,其所支付之款項,亦應永久保存相關合約、憑證及支付款項之證明,做為該不動產取得成本之加項,以免多年後出售時,負擔額外之稅負。
  5.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往年度如有保留結餘款,應自行檢視是否確實依其所訂使用計劃執行中,如有未依計劃使用情事,應於原計劃屆滿之次日起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劃提出申請,由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合計4年為限),否則將遭稽徵機關補稅罰鍰。
  6. 繼承人兩人以上時,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並申請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證明書,先行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列管15年仍未登記將遭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7. 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係在拍賣網站上交易平台完成者,該處所可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8. 台北國稅局推出「特銷稅健診」服務,民眾可於出售房屋及土地前,向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預約個案諮詢時間。諮詢2次以上個案,以同ㄧ服務人員提供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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