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10期 104.05.01發行

  1. 個人轉讓有限公司股權、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或已發行之未上市櫃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均應於次年5月申報繳納所得稅,其申報計算如下: (1)有限公司股權及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係屬一般財產交易所得,應與其他各 類所得合併申報合併計算合併繳稅,其稅率為5%~45%。 (2)已發行未上市、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係屬證券交易所得,應獨立填寫證?交易所得稅 申報書計算應納稅額後與一般所得稅?同繳納,其稅率為15%(持有1年以上可享所得減 半課稅之優惠)。
  2. 自104年度起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決)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後之餘額,依法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應就該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減除上開營利事業繳納之半數稅額之餘額為營利所得,?計當年度其他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其繳納之營利事業 所得稅,則不得列為綜所稅之可扣抵稅額。
  3. 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由1,800元調高為2,400元。
  4. 營利事業如因公司關係人代收取公司款項未按期繳回,或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除屬預支職工薪資外,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應按該等期間設算利息收入(103年1月1日台灣銀行之基準利率為2.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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