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22期 106.05.01發行

1、已扣未繳之稅款,應向扣繳義務人追繳,與納稅義務人無涉,該項扣繳稅款得申報扣抵或退還。88/7/29台財稅第881931011號函。

2、105年起個人出售畫作、珊瑚等古董及藝術品,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費用為財産交易所得(若未能提供足資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缴納綜合所得稅。

3、個人讓與不動產抵押權,應據實按係屬債權申報贈與稅。案例:1、甲君84年間將不動産設定擔保乙君之債權金額最高1000萬元,截至101年間甲君尚未償還乙君本金700萬元。2、乙君、丙君於91年離婚,101年乙君將上開抵押權讓與丙君。3、乙君、丙君離婚協議書無乙君應付上開抵押權於丙君之約定,且乙君無法證明非屬無償移轉。

4、登記於他人名下且權利歸屬有爭議之土地,嗣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繼承人須於判決確定之曰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以免受處罰。

5、土地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個人取回的土地,與依原有比例計得之價值不等,其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屬於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應依法申報缴納贈與稅。

6、三七五耕地租約之承租人,因出租人收回耕地,而自該地主取得土地以為補償,應以該土地取得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時價折算補償費,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為變動所得,得以其半數為其他所得,併計當年度所得總額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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