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24期 106.09.01發行

  1. 個人交易適用新制之房地,除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者外,不論交易為所得或損失以及有無應納稅額,皆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完成交易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2. 各國政府攜手打擊跨國企業避稅的時代已經來臨, 貴企業若有跨國之投資,應重新檢視投資架構、營運策略與交易模式並合理分配利潤。且我國CFC.PEM等法令已建制完成,提醒及早因應。
  3. 如有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由法院確定判決應為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財產價值之權利,繼承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以免遭補稅罰鍰。
  4. 貴企業是否聘任經理人且於公司登記程序中,完成經理人登記,因而影響其自舊制退休金專戶之提領?提醒加以檢視,並提早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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