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35期 108.07.01發行

  1. 營利事業承作工程,若已建造完成交付委建人使用,即屬完工,而非以取得工程驗收證明或保留款後,始計算認列工程損益。提請 貴企業注意,應遵守前開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
  2. 獨資商號於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後,如稽徵機關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稽徵機關仍以原負責人為處罰對象,並不會因負責人變更而改變。
  3. 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商號,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將查定銷售額併計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按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計算所得額申報。或可如實按保存該期間及開立統一發票期間,證明所得之帳簿、文據,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之純益額,為全年所得額。
  4. 營利事業出售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先調整財、稅差異後,重新計算出售成本,正確申報出售資產損益,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5.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如為股權贈與案件,應通知當事人檢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公司受理股東與二親等間股權移轉登記時,常因認為是股權買賣無涉贈與稅、或贈與價值未達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而未通知當事人檢附贈與稅相關證明書,即逕為移轉登記,會遭處15,000元以下行為罰鍰。
  6. 房地買賣契約約定由買受人負擔原所有權人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屬買賣對價之一部分,應併入原所有權人出售價格(相對也就是買受人的取得成本),計算房地交易所得,申報繳納所稅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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