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46期 110.05.01發行

  • 財政部80年3月6日台財稅第800067431號函規定,公司如經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聲報淸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查,依司法院秘書長80年2月12日秘台廳一字第1191號函釋,其法人人格才歸消滅,股東權利義務方消滅。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以盈餘實質投資,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退稅。
  • 營利事業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按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實際成本,轉列資產或費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該統一發票銷售額,應自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 為免漏報課稅所得額提請注意:營利事業列報房地合一稅,應逐筆計算得減除之土地漲價數額;房地交易所得額為正數時,減除該筆土地漲價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若其餘額為負數者,僅能以零計入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房地交易所得額為負數者,直接於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得再減除土地漲價數額;依土地税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則應列為所得稅費用項目,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
  • 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因購建固定資產取得政府之專案補助款,得選擇按該固定資耐用年數,分年認列補助款收入。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在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限額內,得擇一於支出金額15%或10%限度內,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小企業研發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適用上開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研究發展支出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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