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出售未發行股票之股份,係屬一般財產之出售,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公司股票之發行,得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其發行之股份(免印製股票),並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即屬完成股票之法定發行手續;日後該等股份之交易應繳交證券交易稅,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課稅,則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
- 贈與稅之繳納係按每年贈與總額計算,每年贈與總額之累計則以贈與契約訂立日,作贈與日暨所屬年度之認定。上開贈與日暨所屬年度之認定,事涉同一年度贈與總額之累計、免稅額度及不同稅率級距之適用,提請注意!
-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書並已收取部分價款,但至死亡時未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予買方,因土地所有權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以土地公告現值併入遺產課稅;又因對買方負有履行所有權過戶移轉義務,故可將該土地公告現值列報為未償債務;該部份未收取之款項,則係被繼承人遺留之債權,應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
- 投資人透過法院拍賣取得公司發行之股票,拍定人(投資人)應於拍定日按拍定價格代徵千分之三證劵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銀行繳納。如有未代徵並繳納之前開證券交易稅,在未經檢舉、未經進行調查之案件,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予受罰。
-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承受者免徵遺產稅,應具備之法定要件:1、「繼承時」(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農業用地」「實際上」作「農業使用」。2、繼承人自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時)起,將該承受且實際上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繼續」供作農業使用5年(稽徵機關列管)。3、檢具農用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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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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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2021-08-30 11:05:472021-08-27 11:07:0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48期 110.09.01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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