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51期 111.03.01發行

1、代購、買賣及代收轉付,營業人統一發票之取得及開立方式並不相同,其規定如下:

(1)代購:營業人應取得營業人自己名義之統一發票。貨物或勞務送交委託人時,應分別按收

取佣金金額、及代購貨物或勞務之實際價格(註明:代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2)買賣:指營業人採進、銷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人應分別以自己名義取得進項統一發票,及按收取之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

(3)代收轉付:指營業人代收轉付之間無差額。營業人得以委託人名義取得統一發票,並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

2、個人海外投資之股利、利息收入及財產交易所得,或其他海外所得,均應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國內金融機構主動提供通知單或對帳單)。同一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與虧損可以互抵, 但

不得跨所得類別,與同年度之海外股利、利息收入或其他所得互抵,亦不得遞延至以後年度,作為同類所得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之減項。

3、營利事業無論是租用大樓外牆、室內空間設置形象廣告、商品廣告看板,或租用電子看板播放

電動廣告,如係一次性支付數年廣告費,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相關廣  告費支出應依約定期間分年攤提,不得於支付當年度全數列為廣告費。

4、交際費及廣告費均是營利事業推展業務所支付之費用,其區別在於「交際費」係指業務上直接

之交際應酬費用,營利事業為塑造或改進周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廣告費」係營利事業為建立「自身及商品良好形象」,從事各種活動及宣傳的支出,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另為避免交際應酬之支出浮濫,所得稅法規定交際費之列報有金額限制,廣告費則無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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