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離婚時,雙方剩餘財產之分配,依民法規定,婚後取得的財產與婚前財產之孳息(例:房地出租的所得、股票受配的股利)應列入分配範圍,但自然增值如市場漲價(例:婚前持有的房地婚後的漲價部分、婚前持有的股票婚後的漲價部分),非屬孳息,且與配偶協力無關,法院裁判見解認為不應納入。
- 民法對於夫妻財產制的規範相當有限,未必符合各別夫妻的財產狀況與規劃需求,有理財知識與相當財富的夫妻,則可透過「婚前契約」來搭配法定與分別財產制。婚前契約一般來說,通常指結婚前(也可在婚姻中),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中與婚姻關係解消後的家庭費用、支出、財產歸屬與瞻養費、子女扶養費等事項,預先予以約定,作為夫妻間的契約而具有拘束力,也可在婚姻中經雙方合意隨時修改。
- 依遣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目前實務上,稽徵機關是以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六個月認定「婚嫁時」。若同一年度有兩人以上子女結婚,分別各贈與新臺幣100萬元財物,均不計入贈與總額。
- 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自課稅所得額加計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證交所得,應依序減除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停徵所得稅之證交損失,不得逕自選擇損失扣除年度及金額,當年度無停徵所得稅之證交所得可供減除,或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者,始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減除。
-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如員工尾牙抽獎、提供客戶摸彩),視爲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惟營業人如於購入貨物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作為交際使用,以相關科目全額列帳,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無償饋贈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https://www.dade.com.tw/wp-content/uploads/2017/03/29541.jpg
800
1280
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
/wp-content/uploads/2017/02/logo1-300x138.png
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2026-02-13 17:25:592026-02-12 17:26:37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75期 115.03.01發行
發表評論
想要留言嗎?歡迎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