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66期 97.01.01發行 2008-01-01/0 評論/在: 大蒂稅訊提醒篇 /作者: 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 企業終止與員工的契約;除支付資遣費 (可列為當年度費用) 外,因就業服務法第33條之規定,雇主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否則將被處罰鍰,提請注意。 申請勞保給付,勞保局審核之文件包括申報薪資之扣繳憑單。因此貴公司之員工勞健保投保金額應連結薪資扣繳憑單申報。 https://www.dade.com.tw/wp-content/uploads/2017/03/29541.jpg 800 1280 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 /wp-content/uploads/2017/02/logo1-300x138.png 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2008-01-01 09:28:342017-03-07 15:29:19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66期 97.01.01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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