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69期 97.07.01發行

  1. 員工主動請辭,應要求該員工書寫離職書,以杜絕日後員工後悔,反告僱主資遣,而要求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2. 對大陸賑災應經行政院陸委會許可,並捐給合法立案之慈善機關或團體,且取得收據作為憑證,營利事業以不超過所得額10%,個人以不超過所得20%為限;若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同銷售,故以自售貨物賑災仍須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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