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82期 99.09.01發行

  1.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及非屬興櫃股票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等之證券交易損益依規定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稅基,倘有遺漏於未經檢舉、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加計利息可免予受罰。
  2. 政府機關公文送達日期攸關個人或公司之權益,收受公文書時,應保留信封並註記收受日期,並應檢視文件內容。
  3. 公司若替外籍員工繳納我國所得稅,必須於聘僱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上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ㄧ部分,並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填報扣繳憑單,方能列報為公司之「薪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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