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83期 99.11.01發行

  1. 企業基於同情,對自行離職員工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助其詐領失業給付,勞工卻可能反向企業要求預告工資及資遣費,雇主將面臨付錢解決,或坦承不實依就業保險法、就業服務法規定受罰,並可能觸及偽造文書等刑責,籲請企業務必符合事實開立證明,以免陷兩難局面。
  2. 個人間合夥共同購買土地,對於未出名登記產權之合夥人,所得類別實為財產交易所得之免稅土地交易所得,目前稽徵機關卻將之轉換為其他所得課稅,提醒 貴企業主注意,並請事前提出討論以因應補救。
  3. 97年3月14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其符合環保、消防、水利及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將得於101年6月2日前向地方機關繳交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貴企業若有此需求,歡迎來電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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