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88期 100.09.01發行

  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已自100年6月1日施行。產製達其所定金額以上特種貨物之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廠商登記;當月出廠之特種貨物,應於次月1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2. 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依法得核發建照之都市土地等應繳納之特銷稅,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填報申報書及繳納稅款。
  3. 獲贈的不動產持有期間不到二年即出售,雖係源自申請適用ㄧ生ㄧ次優惠土增稅,惟仍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課稅範圍,提請注意。
  4.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雖明定,綜合所得稅計算中之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即不得要求變更。惟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仍可依財政部74年8月9日台財稅第20217號函規定,於繳納稅額之日起5年內辦理更正。
  5. 塑化劑汙染食品事件,如產製廠商直接受有最終消費者以產品實物退貨者,得以填具買受人名稱、地址、聯絡電話、退貨品名及數量等清單,按產製廠商原銷售價格辦理扣減銷項稅額。小規模營業人如受有前開事件影響,致影響銷售額者可向轄區稽徵機關申請減免當季查定稅額。
  6. 依法登記之雜誌社利用網路提供與紙本雜誌相同之資訊供讀者利用之電子雜誌,得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免稅規定。
  7. 個人委託券商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支付國外之手續費,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繳納營業稅,惟得由券商代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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