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89期 100.11.01發行

  1. 加盟主收取之加盟金、裝潢費、招牌費、開店指導費、原物料費等各項相關費用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予加盟店;若屬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則得以該加盟店為買受人並轉交該代收轉付之憑證予該加盟店,加盟主免再開立統一發票。
  2. 99年起海外所得納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稅基,個人海外匯出入款類別代碼之申報,事涉是否納為前開稅基,提請 貴企業主海外匯出入款應正確申報類別;本金之匯出入並應力求互有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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