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93期 101.07.01發行

  1.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標價均應內含營業稅,營業人若以標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另付營業稅,稽徵機關依法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處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2. 佣金、租賃、權利金收入之所得人為營利事業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規定,營利事業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免予扣繳;所得人為「個人」者,依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所得人為「小規模營業人」者,不論多寡都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之適用。
  3. 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應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依規定應課贈與稅,但如能證明購買人支付之款項,確為該未成年人本人所有,則可免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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