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94期 101.09.01發行

  1. 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其交易所得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者,應隨即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
  2. 個人出售房屋實際交易價格,是否因101年8月1日起施行實價登錄制,而為稽徵機關充份掌握呢?敬請注意,並請確實依法申報所得稅,以免受罰。
  3. 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購買勞務,應依營業稅法36條之規定,於給付報酬次期15日內按不得扣抵比例繳納營業稅。但給付總額在新台幣3000元以下者免予繳納。
  4. 營業稅法認定總機構與其分支機構為不同之營業稅納稅主體,其與公司法所定一公司僅一法人人格並不相同。營業人若向設有總分支機構之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確實按實際交易之各該總分支機構取得統一發票,切勿混淆,以免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因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而遭補稅處罰。
  5. 颱風期間,營利事業若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災害現場及毀棄照片、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及原料災害報告表、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証影本等文件,向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得列報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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