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04期 103.05.01發行

  1. 為免遺漏 貴企業應再次檢視102年帳務相關憑證,如尚有未轉交事務所之憑證,敬請即時轉交。
  2. 公司列報國外出差旅費,其遺失機票之票根(或電子機票)、登機證者,應取具航空公司 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若只遺失登機證者, 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影印出入境之戳章頁)。
  3. 公司列報行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所支付之通行費,得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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