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15期 105.03.01發行

  1. 為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貴企業有關轉投資之股利憑單,關稅退稅(政府補助款)專戶存摺影本,利息收入扣繳憑單,各項應收(付)帳款及應收(付)票據明細,存貨明細,銀行存款餘額等資料,最遲請於105年3月15日前提供以利結算作業。
  2.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免開統一發票,係因該項收入非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故明定得免開統一發票(惟應列記其他收入,辦理營所稅申報,請提供相關文據)。若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收取之違約金,係延伸收取之代價,與前者性質不同,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要,辦理營業稅申報,以免受罰。
  3. 經濟部105年1月4日經商字第10402436390號函規定,至遲於105年6月底前完成訂明員工酬勞之修正公司章程,否則不得僅就股東為盈餘之分配。 貴公司為完成上開之修正,敬請聯絡告知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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