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26期 107.01.01發行

  1. 107年1月31日前應完成10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 貴企        業相關支出憑證及繳款書等文件(薪資表、租金支出、律師費及捐贈等收據),請於元月10日前併同106年11-12月份營業稅申報資料提供本所。
  2. 轉投資獲配股利,依法應併入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免稅銷售額,請提供股利憑單或股利發放通知書,以憑計算不得扣抵比率,調整應補退稅金額。
  3. 營利事業盈虧互抵年限為十年, 貴企業105年度若有虧損且為留供未來10年內有盈餘時扣除,或前十年經會計師簽證留有尚未扣除之虧損,而本年度產生盈餘,為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除,應委由會計師辦理稅務簽證。有上開需求者,至遲請於106年1月15日前通知本所。
  4. 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應按出口申報匯率計算復運進口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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