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107年1月1日起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股利或盈餘,其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惟若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107年分配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盈餘予上開股東時,其所含可扣抵稅額仍得抵繳應扣繳稅額。
- 各地區國稅局為遏止不法逃稅,擴大資料蒐集,並利用各種管道(宅急便…等)取得營業人銷售商品、國內進貨或進口貨物證據。提請 貴企業不論透過任何通路銷貨(進貨),銷售貨物時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如實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且增加行政負擔。
- 企業毀棄過期損壞不堪出售之商品,若申請並經稽徵機關核准,得列報當年度損失。故, 貴企業若有前開商品,請勿直接銷毀,應先行通知本所協助完成法定程序。若此, 貴企業除可列報當年度損失外,並可避免超額存貨,增加受調查風險。
- 財政部107年7月16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刪除「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之規定。提請 貴企業即日起免作上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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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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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2018-10-17 11:21:152018-10-16 11:21:55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30期 107.09.01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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