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32期 108.01.01發行

  1. 108年1月31日前應完成10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 貴企業相關支出憑證及繳款書等文件(薪資表、租金支出、律師費及捐贈等收據),請於元月10日前併同107年11-12月份營業稅申報資料提供本所。
  2. 轉投資獲配股利,依法應併入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免稅銷售額,請提供股利憑單或股利發放通知書,以憑計算不得扣抵比率,調整應補退稅金額。
  3. 營利事業盈虧互抵年限為十年, 貴企業107年度若有虧損且為留供未來10年內有盈餘時扣除,或前十年經會計師簽證留有尚未扣除之虧損,而本年度產生盈餘,為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除,應委由會計師辦理稅務簽證。有上開需求者,至遲請於108年1月15日前通知本所。
  4. 公司法新制已上路,股份有限公司可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公司僅為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得不設監察人,並不適用公司法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貴公司擬修改章程置董事一人或二人或不設監察人者,相關適用之資訊,洽本所登記服務人員。
  5.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企業支付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等六項費用,應依法扣取並繳納補充保費,且應於次年1月31日前辦裡上開保費明細申報。本年度應扣取並繳納之上開補充保費, 貴企業是否如數扣取並繳納,可自行檢視,並依限辦理明細申報,或委託本所代為處理。若需要委由本所代為處理時,請洽本所專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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