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39期 109.03.01發行

  1. 為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貴企業有關轉投資之股利憑單、關稅退稅(政府補助款)專戶存摺影本、利息收入(廠商贊助金)扣繳憑單及截止至12月31日之各項應收(付)帳款及應收(付)票據明細、存貨明細表、銀行存款、銀行借款餘額等資料,最遲請於109年3月15日前提供。另請再次檢視是否尚有遺漏證劵交易、保險理賠、受賠償之違約金等收入之文件。若有,請及時提供憑以入帳,以免受罰。
  2. 因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清算所生之投資損失,係所得稅法規定已實現之損失,其認列之時點分別為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法院裁定減資基準日)、合併基準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清算完結表冊經股東會承認之日。貴企業若遇有上開損失,敬請即時提供上開基準日之相關文件,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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