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年1月31日前應完成109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 貴企業相關支出憑證及繳款書等文件(薪資表、租金支出、捐贈及律師等執行業務者之收據),請於1月10日前併同109年11-12月份營業稅申報資料提供本所。
- 轉投資獲配股利,依法應併入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免稅銷售額,請併同109年11-12月營業稅申報資料提供股利憑單或股利發放通知書,以憑計算不得扣抵比率,調整應補退稅金額。
- 營利事業盈虧互抵年限為十年, 貴企業109年度若有虧損且為留供未來10年內有盈餘時扣除,或前十年經會計師簽證留有尚未扣除之虧損,而本年度產生盈餘,為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除,應委由會計師辦理稅務簽證。有上開需求者,至遲請於110年1月15日前通知本所。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企業支付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等六項費用,應依法扣取並繳納補充保費,且應於次年1月31日前辦裡上開保費明細申報。本年度應扣取並繳納之上開補充保費, 貴企業是否如數扣取並繳納,應自行檢視,並依限辦理明細申報,或委託本所代為處理。若需要委由本所代為處理時,請洽本所專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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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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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2021-01-05 11:30:582021-01-04 11:31:42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44期 110.01.01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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