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或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50%)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非上市櫃、興櫃)或出資額,該被投資之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50%)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自110年7月1日應依房地合一2.0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前開價值比之計算,分子為房屋、土地之時價,分母為帳面淨值及前開時價與帳面價值差額之合計數。
- 營利事業丶機關團體使用跨境電商提供之各項服務,並以員工個人信用卡刷卡支付之費用,除應取得、保存證明確係該營利事業、機關團體使用之契約書、結帳單或商業發票(購買者應載明為企業而非只有個人之記載)外,若屬應扣繳之所得,則應於該員工向該營利事業、機關團體請款之曰起10天內完成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等事宜。
- 營利事業有關生產技術之權利金支出,應依合約或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於有效期間內按期攤折,並列為製造費用。其係自境外購入者,應依租稅協定及扣繳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事宜。
https://www.dade.com.tw/wp-content/uploads/2017/02/DSCF0011.jpg
480
640
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
/wp-content/uploads/2017/02/logo1-300x138.png
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2021-11-19 16:46:582021-11-18 16:47:38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49期 110.11.01發行
發表評論
想要留言嗎?歡迎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