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75期 98.07.01發行

  1. 近期稽徵機關對於企業支付佣金之查核,似有超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所訂定之文字範圍, 貴企業與仲介者商議佣金事宜時,應同時備妥書面契約(作為舉證之用途)。若應支付之佣金數額或比例偏高者,同時該書面契約建議經由認證(國外)或公證(國內)程序,或可避免佣金之支付遭稽徵機關藉故剔除。
  2. 未免受罰 貴企業若已發行股票於受理股東買賣、贈與或繼承股權移轉登記時應檢視證券交易稅或遺產及贈與稅納(免)稅憑證。
  3. 政府機關公文之送達日期攸關 貴企業權益, 貴企業於收受前開公文時,請保留該信封並隨即註記收受日期,以明確送達日期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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