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82期 99.09.01發行

  1. 營業人購置固定資產建築物,應俟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始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申請退還營業稅,故請 貴企業除提供統一發票外,應再檢附該所有權狀影本。
  2. 貴企業購置或租用車輛供營業使用所取得之統一發票,為確認是否可作為申請退還營業稅或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敬請提供該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3. 自100年1月1日起開立二聯統一發票之收銀機,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儲存、列表性能,即日起敬請 貴企業檢視更新收銀機功能,並提供日報表及月報表作為營業稅申報及帳務處理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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