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92期 101.05.01發行

  1. 請 貴公司再次檢視是否仍有未轉交之100年度單據及稅務處理相關文據,並請於5/10前轉交以免漏報。
  2. 對科學園區或保稅工廠等營利事業之銷貨,因未實際取得「外匯收入」,故不得就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費。
  3.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長期派遣駐外人員從事售後服務等工作,所列報的薪資費用,除應取得合法支付憑證外,並應備妥文件證明與經營業務有關。
  4.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領事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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