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93期 101.07.01發行
- 請領政府薪資及各種專案計畫補助款,應依權責發生時點列報薪資或各項支出之減項或營業外收入。 貴企業獲有前開補助時,敬請提供各階段核准函、撥款日存摺影本、及補助單位開立之扣繳憑單以憑入帳,以免被罰。
- 企業領回勞工退休金專戶餘額時,應以縣市政府核准函之發文日為權責發生日列報營業外收入。 貴企業若有領回前開餘額時,敬請提供前開核准函以憑入帳,以免被罰。
- 外籍員工前一年度按居住者報稅,或聘用外籍員工依據其居留等文件判斷其同一課稅年度居住滿183天者,當年可選擇依居住者身分扣繳稅款,但外籍員工當年因故無法在台居留滿183天,扣繳義務人即應依非居住者稅率補扣繳,否則,仍應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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