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97期 102.03.01發行

  1. 為免遺漏 貴企業應再次檢視101年帳務相關憑證,如尚有未轉交事務所之憑證,敬請即時轉交。
  2. 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為境內居住者: (1)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2)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享有勞、健、農 保、國民年金、配偶未成年子女居住境內、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或 擔任董監事、經理人或其他足資認定生活、經濟重心在境內)在境內。 貴企業支付各項所得時,應依上開規定重新檢視所得人之正確身份,並依正確身份完成扣繳義務,以免受罰。
  3. 個人或執行業務者購買(給付)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之勞務,應於給付勞務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其適用之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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