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102年起,公司發放股利予屬健保法第8條規定之自然人股東時,應依健保法第31條規定代扣2%補充保費,於給付次月底前繳納(得寬限15天),並於次年一月底前通報各該明細予健保局。惟,前開股東若以雇主身份投保於該公司,應代扣之補充保費為:其應領取各該年度之股利總額(每次給付5,000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減除各該股利所屬年度,該股東一般保費之全年度投保金額之餘額乘以2%。該股東於各該股利所屬年度若非以前開身份投保,則應以其領取之股利總額(每次給付5,000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代扣2%之補充保費。另前開股東是否非健保法第8條規定之保險對象,可利用健保局網站查詢確定。
- 依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列報商品報廢損失,除經會計師簽證者外,應於事 實發生後30日內,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若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而自行銷毀、 丟棄者,該損失將遭剔除補稅,敬請注意。
- 國外往來廠商開立之「DEBIT NOTE」係費用或付款之通知單,不得作為費用及損失之原始憑證。國外費用及損失之原始憑證應為國外發票(INVOICE)。
- 國外出差日支費已包含市區之交通費,企業派員出差國外已列報日支費者若另再支付市區之交通費者,該市區交通費恐將遭踢除補稅。
- 呆帳損失之認列屬和解者,經法院和解者應附法院之和解筆錄,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附各該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筆錄。上開商業會或工業會係指依商業團體法或工業團體法所成立者。若取得非依上開法律而成立之組織之和解筆錄因與規定不合應不予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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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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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2013-07-01 14:03:252017-03-06 15:52:05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99期 102.07.01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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