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31期 107.11.01發行

1.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稅規定,(屬我國來源收入者, 貴企業支付之勞務,應依法完成扣繳義務):

(1)利用網路、電子方式,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例如線上遊戲、影劇、音樂、視頻、廣告等),予境內買受人之電子勞務,為我國來源收入。

(2)於網路建置交易平台,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其雙方或其中一方為境內買受人,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3)以上,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係屬我國來源收入,該外國營利事業,已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第10604704390號令,申請核定其境內貢獻度及淨利率扣繳稅款者,若該係由境內買受人負擔之106年以後之扣繳稅款,大於前開核定之貢獻度及淨利率計算之扣繳稅額,可恰經該外國營利事業授權,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之稅款。

非我國來源收入:

(1)境外產製完成之商品(例如單機軟體、電子書等),僅改變其呈現方式,以網路、電子方式傳輸下載,供境內買受人使用之電子勞務,非我國來源收入。

(2)利用網路、電子方式,銷售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其勞務提供或經營地點在境外者(例如住宿、出租汽車等),非我國來源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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