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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36期 108.09.01發行

1、營利事業投資KY公司股票獲配的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股票買賣所得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但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納基本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