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73期 114.11.01發行

  1. 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但書:「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變更,或破產管理人處理之破產事務經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時,應隨時填發免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同法第92條第1項但書:「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變更,或破產管理人處理之破產事務經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之規定,並不包括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因此,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年度中發生前開事項時,並無前開提前申報扣免繳憑單之適用,可於次年1月底前完成申報即可;執行業務者事務所年度中辦理註銷,其事務所執行業務所得之申報,及執行業務者之該執行業務所得之綜合所得稅申報,均於次年5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前完成申報即可。
  2.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訂之解散日與會計年度結束日為同一日(例:股東會決議 12 月 31 日 結束,次年 1 月 20 日經濟部發文獲准解散),得自行擇定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申報。依此,其結算及決算期間分別均為當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清算期間則為次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16 日。其結算或決算及清算申請期間,分別為次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1 月 21 日至 3 月 6 日及 3 月 16 日至 4 月 14 日。 惟,此涉 ARE 及扣繳憑單之申報仍存有疑義,而應避免以年度結算日為解散日。解散日應選擇訂在每 年 4 月至 11 月間為宜。
  3. 為落實憲法法庭判決,財政部訂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此原則適用於113年10月28日已發生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繼承案件。 重點是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即「擬制遺產」)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並可主張減除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減少稅負。此類案件,配偶、全體繼承人會分別收到配偶稅單及全體繼承人稅單。配偶稅單的遺產稅金額是按擬制遺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
  4. 透過夫妻贈與將土地贈與登記給配偶,因為夫妻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贈與之一方於二年內死亡,該不動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繳納遺產稅。是類案件經取得並保存遺產稅繳清證明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時,受贈之一方於出售該不動產時,可以配偶死亡日之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價值計算土地增值稅,而非以死亡配偶原始取得日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提請注意以免增加稅負。
  5. 「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網紅自平台取得分潤收入,形成「網紅、平台、廣告主、觀眾」四方交易關係。此類交易認定為新興網路交易型態,課稅原則如下:①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提供的表演勞務不屬專業性勞務或受僱勞務,應課徵營業稅。②平台自廣告或觀眾取得的收入、網紅自平台取得的分潤,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③稅務判斷除依契約方(網紅與平台)外,亦須參考實際觀眾所在地。若付費或免費觀眾位於境內,相關分潤收入即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④境內部分應依稅率5%繳納營業稅(查定計算者依1%計徵);境外部分因使用地在境外,可適用零稅率申報。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72期 114.09.01發行

  1. 被繼承人生前與建商簽定「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如果在房屋興建完工交屋前死亡,係被繼承人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的權利,而非房屋、土地之所有權,繼承人應以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累計已付之價款,計入債權總額申報繳納遺產稅。
  2. 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税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因此,從事網路銷售應申請稅籍登記時間點,應按行為時營業稅起徵點標準判斷;依加値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税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徴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因此,經營實體店面營業人,不論當月銷售額是否達營業稅起徵點,都應該在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
  3.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所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及「經常居住我國境外」
    「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是指下面2種情形:
    ①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
    ②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有居所,而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已經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停留超過365天,都算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內」。
    而所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就是指不屬於前面所講的情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對於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及非我國國民,遺贈稅法設有限制,明定不可扣除七大扣除額,包括配偶扣除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父母扣除額、身心障礙扣除額、父母及受扶養兄弟姊妹扣除額、農地農用扣除額、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財產已納遺產稅扣除額等。而喪葬費用、未償債務、稅捐、罰款等扣除額,則僅限於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72期 114.09.01發行

  1. 本年度暫繳申報自114年9月1日開始 ,貴企業114年度倘受關稅或景氣影響本年度獲利減少,甚至或產生虧損,可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依前一年應納稅額半數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請貴企業於114年9月10日前聯絡本所,請檢視是否尚有1-6月憑證,並盡早提交本所。
  2. 產業創新條例已於114年4月18經立法修正通過,除有效日延至118年12月31日外,新增相關節能減碳設備及服務之投資抵減,且仍同時享有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抵減,貴企業若有汰換公司設備之需求,請把握前開期限,若有該等支出,請記得向相關機構申請或與本所洽詢。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71期 114.07.01發行

1、 雇主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供勞工各冊及相關資料,或未於每年2月與8月底前申報勞工每月提繳工資調整金額時,勞保局自114年6月1日起啓動「勞工退休金裁罰新規
定」如下:
(1) 雇主經通知限期改善後仍未依規定辦理,將自違規當日起回溯一年內累計違規次 數,其裁罰執行標準:第1次違規:罰鍰3萬元。第2次違規:罰鍰6萬元。第3次違規:罰鍰12萬元。第4次違規:罰鍰24萬元。第5次以上:一律罰鍰30萬元。
(2) 針對未申報提繳、停繳手續或未保存必要資料者,按月處罰至改善為止:第1次違
規:每月罰2萬元。第2次違規:每月罰4萬元。違規達5次以上:每月罰10萬
元。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71期 114.07.01發行

  • 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的國內或國外旅遊,不論營利事業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及是否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或營利事業補助的旅遊費用,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課稅。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所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支付者,職工福利委員會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其他所得;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列報前開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應準備文件如下:無條件限制為全體員工均可參加的旅遊公告張貼並拍照、行程表、名冊、旅行業的代收轉付收據及付款證明(或自辦之食、宿、交通等發票或收據)。
  • 財政部已導入人工智慧(AI)以大數據分析技術,建構「AI智能選案模型」,系統化就各類違章漏稅態樣予以精準選案,且已自4月1日起執行今(114)年度營業稅選案(含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倘有因一時疏忽致造成逃漏稅捐者,依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以免受處罰。敬請自我檢視,如有遺漏並請儘速聯絡本所專責人員。
  • 財政部於113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規定,營業人於開立 電子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折讓證明單,並傳輸至平台存證,賣方營業人或買方營業人,得分別自行至折讓證明單存根檔或存證檔列印紙本,以作為申報或記帳之用。依據以上規定,貴企業銷售貨物係開立電子發票者,若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開立之證明單,已由買貨之廠商轉換為銷貨之貴企業,提請注意並配合以免受罰。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70期 114.05.01發行

  1. 個人或營利事業買賣具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屬證券交易損益。非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屬於財產交易,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所得課徵所得稅。
  2. 為避免短期單獨出售車位適用房地合一之高稅率增加稅負,納稅義務人同時購買房地及車位時,應於買賣契約中分別載明房地及車位價格。否則該車位單獨出售時,稽徵機關將以車位現值及房地現值計算出售車位之取得成本。
  3. 遺產稅申報,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確實是很好用的節稅方式,應以現金、股票或是動產等遺產為優先考量,因為如果是土地,配偶再出售時,可能有巨額土增稅需要負擔。
  4. 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如實際分回房地價值等於可選配價值,於房地交換時,免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日後出售分回房地時,不得將房地互易時取得之統一發票所載含稅銷售價格計入成本,而應以合建前土地之原始取得成本,申報計算繳納房地合一稅;實際分回房地價值高於可選配價值而給付差額價金,於房地交換時,免報繳房地合一稅,出售分回房地時,成本應以合建前土地之取得成本加計給付價金認定;實際分回房地價值低於可選配價值而收取差額價金,該收取之差額價金係屬出售該參與合建之部分土地,應於房地交換時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日後出售該分回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應以合建前土地之取得成本扣除所收取價金之部分土地取得成本後之金額認定。
  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即刻就個人CFC營利所得申報案件及自行蒐集的課稅資料,辦理112年度個人CFC案件的選案查核。112年度個人如有前揭應申報而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者;或已如期申報,惟經自行檢視有短漏報CFC營利所得情形者,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應加計的利息,以免受罰。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70期 114.05.01發行

  • 營業人於促銷期間買一送一,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促銷期間隨貨附贈的現金抵用券,如當次消費時尚未折抵價款,應以當次消費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嗣後如消費者持該抵用券折抵消費時,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價款,則應按前揭銷貨折讓處理方式,開立統一發票。以上提請參考,並請 貴企業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受罰。
  • 為正確計算零稅率銷售額及核算零稅率退稅限額,並避免虛增銷貨收入, 貴企業外銷貨物如發生銷貨退回之貨物復運進口時,應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自行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並於發生銷貨退回當期(月)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69期 114.03.01發行

  • 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設定動產抵押之抵押物或設定動產質權之質押物,債權人及債務人如屬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依財政部99年7月19日台財税字第09904066410號令規定,債權人及債務人應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及債權人。
  • 根據「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將該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而受贈人有無移轉所有權,遺產價值計算大不同。前開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之價值計算,原則上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但若贈與的財產為土地者,為避免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重複課稅,若該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其價值計算,以「贈與時」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若該土地未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公告現值計算遺產價值。前述贈與情形所繳納的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利息,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的應納稅額。
  • 變更要保人係要保人將保單價值準備金無償移轉予他人,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應申報贈與稅;若要保人於變更後2年內死亡,且變更後之要保人為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 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則該保單價值準備金應併計遺產申報繳納遺產稅,否則超過遺產稅申報期限而由稽徵機關查獲時,將遭補稅及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