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63期 113.03.01發行

  • 個人取得海外投資之股利、利息收入、財產交易等所得,均應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國內金融機構主動提供通知單或對帳單);其同一年度同類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與虧損可以互抵,但虧損餘額不得遞延至以後年度作為同類所得之減項。
  • 贊助廠商尾牙活動之支出,係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7項規定之贈與,其金額超過1,000元者,應申報取得贊助者之其他所得,申報免扣繳憑單。企業舉辦各項競技活動或尾牙抽獎活動之支出,贈與品項不論現金或實物禮品,全年給付超過1,000元者,均應於次年1月31日前列單申報,其給付金額應按扣繳率10%計算應扣繳稅額,扣繳稅額超過2,000元者,應依法扣取稅額,並應於次月10日前完成繳納。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62期 113.01.01發行

  1. 本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應於113年1月31日前完成申報。貴企業相關支出憑證及繳款書等文件(薪資表、租金支出、捐贈及律師等執行業務者之收據),請提早備妥,並請於同年1月10日前,併同112年11-12月份營業稅申報資料,提供本所。
  2. 國內外轉投資獲配股利,依法應併入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免稅銷售額(係第一次獲配股利亦同)。貴企業若有相關收入,請務必併同112年11-12月營業稅申報資料,提供股利憑單或股利發放通知書,以憑計算不得扣抵比率,調整應補退稅金額,以免受罰。
  3. 3.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盈虧互抵年限為10年。貴企業112年度若有虧損,且為留供未來10年內有盈餘時扣除,或前十年經會計師簽證留有尚未扣除之虧損,而本年度產生盈餘,為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除,應委由會計師辦理稅務簽證。有上開需求者,至遲請於113年2月15日前通知本所。
  4.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企業支付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等六項費用,若達扣取補充保費標準時,應於支付時依法扣取並繳納補充保費,並應於次年1月31日前,辦理上開保費明細申報。上開補充保費是否如數扣取並繳納,請貴企業自行檢視,並依限辦理明細申報。若需要本所協助代為辦理者,請洽本所專責人員。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62期 113.01.01發行

  1.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自有房屋供自己執行業務使用,除得列報符合要件之該房地貸款利息外,尚得列報該房屋折舊及相關稅捐(地價稅及房屋稅)費用。
  2. 營利事業如有漏報營業收入,經稽徵機關通知,未能提示漏報收入關係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稽徵機關就該漏報收入,按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定其所得額者,不受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限制,其核定之所得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之所得額。
  3. 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204569600號令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者,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依銷售額處1%罰鍰,最低1,500元最高15,000元,並得按次處罰。但涉有短漏報或短漏開銷售額者,⑴同時涉有短報、漏報銷售額者,依行為罰及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⑵同時涉有短開、漏開銷售額,於申報期限前查獲者,因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及同法第52條第1項屬法規競合,後者為前者之特別規定,應依後者處罰,且一年被查獲三次者,尚應受停止營業之處分。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61期 112.11.01發行

  • 營業人於節慶日宴請或贈送禮品予客戶或員工等,所支付之餐費、禮品等性質支出,其取得之進項憑證,核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之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該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請檢查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是否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金額被逕調整為$72800,若負責人之勞動所得未達前述金額,得提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調降,以免健保之投保金額亦被比照調增。
  •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時,扣繳義務人除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外,還要注意租金扣繳率及憑單申報期限,會因出租人是否為我國境內居住個人,或營利事業有無境內固定營業場所,而有所不同,其扣繳率分別為10%及20%,其申報期限分別為次年1月1日至31日止及代扣繳稅款之日起10日內。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61期 112.11.01發行

  • 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稱未上市櫃股票),其所得應申報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 所得稅法第4-5條第2項規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1條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納房地合一所得稅。農業發展條例第 37 條第1項又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個人出售做農業使用(取得作農業使用證明)的農地,買受人須為自然人,才符合免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規定。提請注意!
  • 利用網路平台銷售遊戲點數、遊戲幣、虛擬寶物等虛擬遊戲商品,均屬於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以收取的全部代價為銷售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 財政部指示,110年度的房地合一0申報,凡是採「同業利潤標準」的建設公司,一律改為核實認定,核不了實的,政府將以成本按取得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計,再乘上消費者物價指數,其費用再按「成交總額3%,以30萬元為限」計。提請注意。
  • 「所得稅法」第14-8條規定,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退還或扣抵稅額,但重購房地於5年內再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將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不過,以下3情況若經查明房屋仍做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免追繳稅款,包括: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的入學條件;2.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3.原所有權人死亡,致戶籍遷出該重購房屋者。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60期 112.09.01發行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或新增條文已於112年7月1日施行,其重點如下:

  1. 預售屋買賣契約若有解約情形,建商應於30日內申報登錄。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解除買賣契契約資訊不實,處罰鍰3 -15萬元。
  2.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新建完成並領得使用執照而尚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成屋)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除特定情形外,不得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並不得刊登廣告。違反者處罰鍰50 -300萬元。
  3. 自112年2月10日起符合3種炒作行為之一者(散播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透過通謀虛偽交易營造熱銷假象、利用違規銷售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處罰鍰100 -5000萬元,若涉及公司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亦可針對受僱人及公司進行連帶
    處罰。
  4. 私法人除特定情形外,購買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事前申經許可,且購買後5年內不得移轉、讓與或作預告登記。
  5. 建立檢舉制度,獎金為實收罰鍰金額30 %,最高1000萬元。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60期 112.09.01發行

  1. 納稅義務人買入房地簽訂合約後,如發生追加減帳或協議折價,應以最終結算所實際支付的價金為取得成本,而非以買賣合約之契約總價為取得成本,計算繳納所得稅。
  2.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其遺產稅納税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3. 我國受控外國企業(營利事業CFC /個人CFC)制度,已於今年 (112年)起施行。營利事業或個人,應將所持有符合要件之受控外國企業,且符合要件之當年度財務會計之稅後盈餘;營利事業應列為當年應課稅之投資收益;個人則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海外所得;以上營利事業及個人,於實際獲配股利不再計入課稅。
  4. 政府對於營利事業或個人所持有受控外國企業,可能的查稅管道:1、CRS國際通報制度(雙方定期自動交換/一方自發提供資訊)。2、我國租稅協定國進行租稅資料交換。3、企業進口/外銷之國際貿易文件。4、透過政府機關協助的對外投資。5、受控外國企業的OBU帳戶開立在台灣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其授信業務。6、受控外國企業回台投資。7、購買國際稅務解密資料。
  5. 產業創新條例10之1條智慧機械及5G系統投資抵減,將於2024年底落日,若有購置設備需求之企業請把握機會,注意時限。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59期 112.07.01發行

1、 依貨物稅條例汰換舊車,申請減徵汽、機車貨物稅者,個人領取退稅款屬政府補助性質之其他所得,免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但營利事業退稅款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所得額課稅,貴企業倘有上項收入者,請提供帳戶影本或其他資料,憑以入帳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