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72期 114.09.01發行
- 被繼承人生前與建商簽定「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如果在房屋興建完工交屋前死亡,係被繼承人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的權利,而非房屋、土地之所有權,繼承人應以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累計已付之價款,計入債權總額申報繳納遺產稅。
- 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税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因此,從事網路銷售應申請稅籍登記時間點,應按行為時營業稅起徵點標準判斷;依加値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税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徴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因此,經營實體店面營業人,不論當月銷售額是否達營業稅起徵點,都應該在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所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及「經常居住我國境外」
「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是指下面2種情形:
①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
②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有居所,而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已經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停留超過365天,都算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內」。
而所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就是指不屬於前面所講的情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對於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及非我國國民,遺贈稅法設有限制,明定不可扣除七大扣除額,包括配偶扣除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父母扣除額、身心障礙扣除額、父母及受扶養兄弟姊妹扣除額、農地農用扣除額、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財產已納遺產稅扣除額等。而喪葬費用、未償債務、稅捐、罰款等扣除額,則僅限於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