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51期 111.03.01發行

1、代購、買賣及代收轉付,營業人統一發票之取得及開立方式並不相同,其規定如下:

(1)代購:營業人應取得營業人自己名義之統一發票。貨物或勞務送交委託人時,應分別按收

取佣金金額、及代購貨物或勞務之實際價格(註明:代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2)買賣:指營業人採進、銷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人應分別以自己名義取得進項統一發票,及按收取之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

(3)代收轉付:指營業人代收轉付之間無差額。營業人得以委託人名義取得統一發票,並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

2、個人海外投資之股利、利息收入及財產交易所得,或其他海外所得,均應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國內金融機構主動提供通知單或對帳單)。同一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與虧損可以互抵, 但

不得跨所得類別,與同年度之海外股利、利息收入或其他所得互抵,亦不得遞延至以後年度,作為同類所得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之減項。

3、營利事業無論是租用大樓外牆、室內空間設置形象廣告、商品廣告看板,或租用電子看板播放

電動廣告,如係一次性支付數年廣告費,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相關廣  告費支出應依約定期間分年攤提,不得於支付當年度全數列為廣告費。

4、交際費及廣告費均是營利事業推展業務所支付之費用,其區別在於「交際費」係指業務上直接

之交際應酬費用,營利事業為塑造或改進周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廣告費」係營利事業為建立「自身及商品良好形象」,從事各種活動及宣傳的支出,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另為避免交際應酬之支出浮濫,所得稅法規定交際費之列報有金額限制,廣告費則無金額限制。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50期 111.01.01發行

  1.  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夫妻互為要保人與受益人者亦同)之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受領當年之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納所得基本稅額。但因95年以前購買之保單而受領之年金給付,則免予計入前開所得課稅。
  2. 最髙行政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後,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退稅之申請,可區分
    為:
    (1).102年5月24日以後溢繳之稅款,退稅請求權之時效自稅款繳納之日起算10年。
    (2).98年1月23日至102年5月24曰溢繳之稅款,其退稅請求權之時效自102年5月24日起算10年。
    (3). 98年1月23日以前溢繳之稅款區分為兩種狀況:①65年10月22日至98年1月23日溢繳之稅款,且納稅義務人已行使退稅請求權的情況,其請求權時效為繳納之日起5年。②在98年1月23日以前溢繳之稅款,但在102年5月24日以後才行使退稅請求權的情況,其時效自102年5月24日起算10年。(註: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在65年10月22日訂定:退稅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申請;同條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而溢繳之稅款,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在102年5月24日修正生效:公法上之請求權,其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 依據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若公司無虧損,可依股東會決議,將資本公積中屬於「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的全部或一部分,依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放現金。財政部101.08.17台財稅字10100097670號規定:公司依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將資本公積之一部或全部,按股東原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該資本公積如屬「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項目」,股東因而取得之現金,應作為其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將「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作為資本公積時,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故,上開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以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股利,若來自於「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者,無論個人或營利事業均免納所得稅;其若來自於「受領贈與之所得」者,則無論個人或營利事業,均應繳納所得稅。
  4.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除屬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五年者,其證券交易所得
    免予計入外,其餘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
    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其交易所得均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
  5. 兼營營業人年度辦理停、復業,致當年度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仍應於最後一期辦理年度兼營營業人稅額調整之申報。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49期 110.11.01發行

  1.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主動提供納稅者必要之協助,協助內容:
    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助。
    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
    三、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2. 營業人承租未限制一定層級以上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及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的員工宿舍,供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所支付之租金,其進項稅額得予扣抵銷項稅額。但因而支付之水電及瓦斯費等,因具有個別報償性,與營業人本業或附屬業務無直接關聯,其進項稅額則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48期 110.09.01發行

  1. 個人出售未發行股票之股份,係屬一般財產之出售,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公司股票之發行,得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其發行之股份(免印製股票),並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即屬完成股票之法定發行手續;日後該等股份之交易應繳交證券交易稅,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課稅,則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
  2. 贈與稅之繳納係按每年贈與總額計算,每年贈與總額之累計則以贈與契約訂立日,作贈與日暨所屬年度之認定。上開贈與日暨所屬年度之認定,事涉同一年度贈與總額之累計、免稅額度及不同稅率級距之適用,提請注意!
  3.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書並已收取部分價款,但至死亡時未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予買方,因土地所有權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以土地公告現值併入遺產課稅;又因對買方負有履行所有權過戶移轉義務,故可將該土地公告現值列報為未償債務;該部份未收取之款項,則係被繼承人遺留之債權,應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
  4. 投資人透過法院拍賣取得公司發行之股票,拍定人(投資人)應於拍定日按拍定價格代徵千分之三證劵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銀行繳納。如有未代徵並繳納之前開證券交易稅,在未經檢舉、未經進行調查之案件,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予受罰。
  5.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承受者免徵遺產稅,應具備之法定要件:1、「繼承時」(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農業用地」「實際上」作「農業使用」。2、繼承人自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時)起,將該承受且實際上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繼續」供作農業使用5年(稽徵機關列管)。3、檢具農用證明書。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47期 110.07.01發行

  1. 因疫情影響事業單位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應依「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確實通報勞工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相關勞工亦可向各地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提出「安心就業計畫」之減班休息勞工之薪資差額50%補貼之申請,其施行期間至111年6月30日止。
  2. 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具強制性,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改變。因此,個人將出租財產之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並通知承租人將租金給付該第三人,該由承租人給付該第三人之租金,仍係該財產出租人之租賃所得,該財產出租人應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46期 110.05.01發行

  • 財政部80年3月6日台財稅第800067431號函規定,公司如經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聲報淸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查,依司法院秘書長80年2月12日秘台廳一字第1191號函釋,其法人人格才歸消滅,股東權利義務方消滅。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以盈餘實質投資,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退稅。
  • 營利事業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按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實際成本,轉列資產或費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該統一發票銷售額,應自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 為免漏報課稅所得額提請注意:營利事業列報房地合一稅,應逐筆計算得減除之土地漲價數額;房地交易所得額為正數時,減除該筆土地漲價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若其餘額為負數者,僅能以零計入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房地交易所得額為負數者,直接於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得再減除土地漲價數額;依土地税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則應列為所得稅費用項目,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
  • 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因購建固定資產取得政府之專案補助款,得選擇按該固定資耐用年數,分年認列補助款收入。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在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限額內,得擇一於支出金額15%或10%限度內,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小企業研發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適用上開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研究發展支出之認定。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45期 110.03.01發行

  1. 自110年1月1日起健保一般費率由4.69%提高為5.17%,補充保費費率則由1.91%提高為2.11%。提請  貴企業注意相關應盡之扣費及繳納義務。茲特以紅底印製最新之[勞健保費及勞退提撥金額表],敬請注意使用。
  2. 因應武漢肺炎疫情,政府可依個案事實從寛作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之身份認定。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對個案有利事實之認定,可洽所轄稽徵機關。
  3. 除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規定之銀行業貸放款之利息所得,及營利事業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佣 金、租賃及權利金收入外,企業支付予非銀行業貸放款之利息,或小規模營業人之佣金、租賃、權利金,應依法辦理扣繳事宜。為免受罰,  貴企業支付上開所得時,請依法完成扣繳義務。
  4. 聯合事務所或診所因使用合夥人自有房屋而支付予該合夥人之租賃所得,應依法辦理扣繳事宜。執行業務者供自己單獨執業事務所或診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則不得列報租賃所得。惟,符合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3-2條規定要件之該自有房屋購屋貸款利息,該執行業務者事務所或診所則可列報利息支出。
  5.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簡表: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44期 110.01.01發行

  1. 公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自108年度起公司組織之企業,其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符合下列之一者,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証。違反者,公司負責人(董事),各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妨礙、拒絕或規避查核,或屆期不申報時,每人各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⑴ 實收資本額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⑵ 營業收入淨額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 ⑶ 參加勞工保險員工  人數100人以上。
  2. 因贈與不動產之產權移轉而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土地稅法及契稅條例規定,受贈人為其納稅義務人;若前開稅款係贈與人繳納者,則應以贈與論並應併計贈與總額計算繳納贈與稅。
  3. 經核准提前使用之統一發票,其銷售額營業人應併入提前使用之當期,申報繳納營業稅;消費者取得之該統一發票,則應以該統一發票刊印所屬月份之號碼對獎。營業人誤用前期發票,應於被檢舉及被財政部指定人員調查前,提出報備之申請,其銷售額應併入實際銷售月份,申報繳納營業稅;消費者取得之該統一發票,仍應以該統一發票刊印之月份對獎。
  4.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民國95年起實施。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夫妻互為要保人與受益人者亦同)之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依前開規定,計入受領當年之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5. 夫妻互為要保人與受益人、父子互為要保人與受益人等之儲蓄保險,受益人受領之年金保險給付或生存保險給付,涉及贈與稅之課稅及前點所得基本稅額之課稅。提請注意,若有前開保險給付之受領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繳納相關稅額。
  6. 個人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除夫妻間互贈取得外,應以其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為取得日;其出售時則應自該取得日起至交易日(產權登記日)止計算持有期間,按持有期間長短或自住與否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