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自108年度起公司組織之企業,其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符合下列之一者,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証。違反者,公司負責人(董事),各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妨礙、拒絕或規避查核,或屆期不申報時,每人各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⑴ 實收資本額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⑵ 營業收入淨額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 ⑶ 參加勞工保險員工 人數100人以上。
- 因贈與不動產之產權移轉而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土地稅法及契稅條例規定,受贈人為其納稅義務人;若前開稅款係贈與人繳納者,則應以贈與論並應併計贈與總額計算繳納贈與稅。
- 經核准提前使用之統一發票,其銷售額營業人應併入提前使用之當期,申報繳納營業稅;消費者取得之該統一發票,則應以該統一發票刊印所屬月份之號碼對獎。營業人誤用前期發票,應於被檢舉及被財政部指定人員調查前,提出報備之申請,其銷售額應併入實際銷售月份,申報繳納營業稅;消費者取得之該統一發票,仍應以該統一發票刊印之月份對獎。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民國95年起實施。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夫妻互為要保人與受益人者亦同)之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依前開規定,計入受領當年之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 夫妻互為要保人與受益人、父子互為要保人與受益人等之儲蓄保險,受益人受領之年金保險給付或生存保險給付,涉及贈與稅之課稅及前點所得基本稅額之課稅。提請注意,若有前開保險給付之受領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繳納相關稅額。
- 個人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除夫妻間互贈取得外,應以其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為取得日;其出售時則應自該取得日起至交易日(產權登記日)止計算持有期間,按持有期間長短或自住與否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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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2021-01-05 11:22:162021-01-04 11:30:41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44期 110.01.01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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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以設備作價投資他公司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市場價格或取得股權時價(投資取得股權價值),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被投資公司。
- 營利事業於109年決議分配108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或可延至分配109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開始適用)時,應以「本期稅後淨利」加計「其他綜合損益」中屬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即嗣後直接轉入保留盈餘之項目),為可供當年度分配之盈餘數,提列法定公積、分配股利及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 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本金及利息債務;債務人清償金額,應以當事人間契約約定之抵充順序為之;無契約約定者,稽徵機關即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抵充順序以利息金額為先於本金之受償,課徴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倘債權人主張該清償為本金之一部分,利息不在內,則應依財政部1080701台財稅字第10804537200號令規定,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因購建固定資產取得政府之專案補助款,得選擇按該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分年認列補助款收入。
- 營業人收取與銷售行為有關之補助款、賠償款等,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國稅局以公司接受相關基金會(政府)補助從事研發為例,若合約約定研發成果歸屬基金會(政府)所有或雙方共有,該收取之補助款,係與銷售行為有關,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 財政部擬自2021年起,重新恢復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個人最低稅負制計算基本稅額。 提請注意,若因應傳承需求,擬以控股公司持有前開股票(印製紙本股票需時30天左右)者,若在今年底前完成,可以避免負擔前開法律修正實施後,股權轉移之所得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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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2020-11-06 09:20:182020-11-05 09:21:35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43期 109.11.01發行
- 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領取之勞保給付(一次領、分次領),係屬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領取之退休金,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除定額免稅外,應納所得稅(勞保局開立扣繳憑單)。公務人員領取之退撫月退,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免納所得稅。
- 貴企業若有過時、變質破損等因素,無法出售的原、物料、商品等,或不堪使用之固定資產、設備擬銷毀,應申經稽徵機關派員監毀、核准,相關損失方可認列。
- 即日起,全國民眾可至各地區國稅局,臨櫃一次申請查詢過世親人之金融遺產資料及財產參考資料,作為申報過世親人遺產稅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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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2020-09-19 11:49:342020-09-18 11:50:06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42期 109.09.01發行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三條第六款規定,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清算申報,或同條第六項所定經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分別因營利事業之清算所得,係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處分資產(證券交易所得)、償還負債產生之所得,並非其正常營業年度之所得,及破產宣告之營利事業,多屬經營不善之營利事業,其破產宣告年度,如應依法計算及申報最低稅負,該項稅額僅能參與破產債權之分配,徵起之機率微乎其微,徒增徵納雙方困擾,而無基本稅額條例之適用,或予以排除適用基本稅額條例。
- 納稅義務人納稅爭議事件,無論在調查階段或復查階段,皆可親自或委託代理人,以電話、傳真或線上,向納保官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
- 非中華民國國民,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或遺產者,依法應計算繳納贈與稅或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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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2020-06-25 16:25:352020-06-24 16:33:37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41期 109.07.01發行
-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納稅(扣繳)義務人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如於3-5月營業稅法或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而未能如期申報繳納相關稅捐者,可適用財政部公告之展延期限,無須事前申請展延,惟應於財政部公告展延期限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所轄稽徵機關備查。
-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完納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前條之展延)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 營利事業給付其員工因防疫隔離請假期間之薪資,得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當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減除。
-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公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因執行職務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屬加班費性質,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天數及同法第39條規定工資發給之標準範圍者,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 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其增益部分核屬財產交易所得,應於收取價金之年度報繳綜合所得稅。
- 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即使虧損也應於期限內辦理申報,如未依限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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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2020-05-29 16:53:122020-05-28 16:54:24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40期 109.05.01發行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投資於自身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投資(108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相關全新軟硬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達100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經申請得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貴企業若有上開投資計劃,請於計劃前與本所聯絡。(註:產創10-1條)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自107年度盈餘起適用;實行期間:108年1月1日至118年12月31日)用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100萬元者,該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即該未分配盈餘免被加徵5% 營所稅,或實值投資年度辦理退稅)。貴企業若有上開投資,敬請通知本所以免遺漏增加稅負。(註:產創23-3條)
- 109年度不同型態薪資所得之扣繳規定彙整如下(請貴企業依法完成扣繳義務,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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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2020-03-10 10:11:162020-03-10 10:11:16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39期 109.03.01發行
- 個人外幣之買賣為財產交易之範疇,有關之交易損益,依法應併個人綜合所得辦理申報。如為匯兌利益,應合併其他各類所得計算繳納所得稅;如為匯兌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 保單要保人變更為他人,其變更時之保單價值,係贈與稅課稅範圍,應合併變更年度其他贈與計算,當年度贈與總額若超過免稅額(108年度為220萬元),應依法申報(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繳納贈與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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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2020-01-04 14:36:482020-01-03 14:37:35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38期 109.01.01發行
- 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應依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者,對於相當於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不予認定。
- 被繼承人遺有之保險財產,無法判別保單性質是否應計入遺產課稅時,應申報於不計入遺產總額項下,以免漏報受罰。
- 個人因積欠債務無力清償,遭到法院拍賣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應依房地合一新制課稅之房地,係屬非自願性出售,適用20%稅率;其無論有無交易所得,均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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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蒂會計稅務事務所2019-10-31 13:53:202019-10-30 13:54:02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37期 108.11.01發行